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 上訴人
- 曾奕翔
- 被上訴人
-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