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江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4萬3,832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604萬3,8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萬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