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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被告
陳韋呈
被告
追加被告 張玉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賴奐宇律師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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