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 原告
-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仕遠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軒律師
- 被告
-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啟綸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愷芯律師
劉奕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應更正為「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劉奕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