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欣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青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文雅
- 即原告
- 鍾佩君
- 即原告
- 陳惠美
- 即原告
- 楊立安
- 訴訟代理人
- 劉鴻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560元【計算式:183,890元+183,890元+183,890元+183,890元=73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