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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若美

上訴人
即被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119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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