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泰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119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119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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