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
- 上訴人
- 翁清源
- 上訴人
- 翁健智
- 被上訴人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 被上訴人
-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返還購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