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芊芊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洪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被 告 芊芊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千斐 被 告 洪千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事實及理由欄四、綜上所述關於「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