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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泉崴工程行即游文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總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19,76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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