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育誠 張家榮 元硯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洪御展律師 被 告 銀河長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原告靠行車輛於113年2月28日時之市價金額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每日以靠行車輛營 運之所生之利益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