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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
被上訴人
張美琪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因113年訴字第135號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15萬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4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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