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植梁
- 被上訴人
- 張美琪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因113年訴字第135號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15萬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4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因113年訴字第135號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15萬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4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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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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