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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確認未發行過實體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李光祥
被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發行過實體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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