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李光祥
- 被告
-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發行過實體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