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純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於114年7月14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萬7,114元,及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257萬7,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