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
- 原告
- 黃君緯
- 被告
- 林峰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鋒玉」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峰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