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被上訴人
- 卓嘉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863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