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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明潔

上訴人
即被告
尤彥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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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聖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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