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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明潔

上訴人
即被告
尤彥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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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聖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80頁)。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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