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陳明聖
- 當事人詠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詠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89萬9,431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89萬9,43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萬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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