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詠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何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萬9,431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89萬9,43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萬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