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許建文、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右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許建文 被 告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度補字第2192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故其起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