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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許建文
被告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度補字第21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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