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被告
王忠信

王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一、第二十二行關於「本金合計2,091,95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合計2,901,95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