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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詠麗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告
李建邦

黃畹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有其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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