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銪浤、黃嘉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銪浤 被 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