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4號
- 原告
- 楊世昌
- 被告
- 鄭翔洋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