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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楊世昌
被告
鄭翔洋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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