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陳瑞和
被上訴人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陳淑玲
被上訴人
陳再盛

吳明果

陳淑娟

陳泓宇

陳泓蒨

吳淑博

陳正崇

林張淑媚

王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