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立娟
- 被上訴人
- 李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日113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日113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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