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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被告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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