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2號
- 原告
-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國
- 被告
-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