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震國、駿品興業有限公司、林宏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2號 原 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被 告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3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 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