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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智超

上訴人
即原告
何珊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俊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連雪

何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萬9,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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