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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碩
被上訴人
蕭德元

傅國風

林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6,933元(計算式:122,280元+91,277元+93,376元=306,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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