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
- 上訴人
- 焦建堯
- 被上訴人
- 佳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春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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