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郭春利
- 上訴人焦建堯
- 被上訴人佳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焦建堯 被上訴人 佳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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