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王陳文玲、鑫進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信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文玲 被 告 鑫進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新竹縣○○鎮○○街0巷0號1樓,有公司 登記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