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李毓超

  • 上訴人
    黃茹絹蔡宜庭蕭玗孫博辰鄭力瑀呂柏元莊倖樺
  • 被上訴人
    廣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8號上 訴 人 黃茹絹 蔡宜庭 蕭玗 孫博辰 鄭力瑀 呂柏元 莊倖樺 被上 訴 人 廣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毓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黃茹絹、蔡宜庭、蕭玗、孫博辰、鄭力瑀、呂柏元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 二、上訴人莊倖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黃茹絹、蔡宜庭、蕭玗、孫博辰、鄭力瑀、呂柏元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未據上訴人黃茹絹、蔡 宜庭、蕭玗、孫博辰、鄭力瑀、呂柏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黃茹絹、蔡宜庭、蕭玗、孫博辰、鄭力瑀、呂柏元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查本件上訴人莊倖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莊倖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莊倖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羅婉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