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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囿辰

上訴人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劉麗湘
被上訴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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