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麗湘 被 上訴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