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5號
- 上訴人
-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發
- 被上訴人
- 蘇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742元。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11萬2,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