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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5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發
被上訴人
蘇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742元。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11萬2,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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