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
- 原告
- 鼎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 被告
- 格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以下),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