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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陳幽蘭

  • 上訴人
    愛爵汽車商行即李承陽法人
  • 被上訴人
    陳品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愛爵汽車商行即李承陽 被 上訴人 陳品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予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等語。是本件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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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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