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9,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