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許尚文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
被告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徐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下列部分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元」。

二、「貳、實體方面: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元」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今今公司給付1,126,727元」。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