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
- 原告
- 許尚文
- 訴訟代理人
- 顏正豪律師
- 被告
-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下列部分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727元」。
二、「貳、實體方面: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元」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126,7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今今公司給付1,126,727元」。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