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廖佑寅、李翃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49號 原 告 廖佑寅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被 告 李翃瑋 凱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翃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凱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元 ,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李翃瑋負擔60%,餘由被告凱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0,000元為被告李翃瑋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李翃瑋如以新臺幣1,800,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00,000元為被告凱博國際控 股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凱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各依附 表所示匯款金額自各匯款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李翃瑋(下逕稱其姓名)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凱 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逕稱凱博國際公司)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2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未變動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上說明,並不在禁止之列,自應准許。 二、被告李翃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以上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李翃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經自稱綽號「老吳」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年男子介紹,將其名下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於111年7、8月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地點,交予 自稱「林楷杰」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又凱博國際公司基於故意或過失,將其名下聯邦銀行北投簡易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系爭聯邦銀行帳戶)及公司大、小章,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嗣伊於111年7月初,遭騙加入「A(705)股市搖錢樹」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該群組以老師(即LINE暱稱「李佑堂」之人)帶股票投資操作之方式,並在助理(即LINE暱稱「慧君」之人)之協助下,要求參與之「學員」使用「金盈」APP進行 儲值,匯款方式為向LINE暱稱「金盈-客服」之人聯繫表示 欲儲值,再依其指示將儲值款項匯入其提供之帳戶。而伊因「金盈」APP設計精緻且該APP中股市資訊與實際大盤資訊有同步,因此陷於錯誤,相信該老師帶操作之投資群組為真實,進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金盈-客服」指定之附 表所示帳戶,其中李翃瑋之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共收取180萬 元、凱博國際公司之系爭聯邦銀行帳戶共收取120萬元。被 告提供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供詐欺集團使用以收取所騙取之金錢。嗣詐欺集團以投資詐騙手法詐欺伊,並以前開帳戶收取伊受騙所匯款之金額,致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顯已構成侵權行為,且無法律上原因而獲有不法利益,依民法第184 條、第179條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或返還所受 利益等語。並聲明:㈠李翃瑋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111年8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凱博國際 公司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李翃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凱博國際公司則以:對於檢察官認定凱博國際公司有提供系爭聯邦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乙情並無意見,原告亦確實有匯入120萬元至凱博國際公司之系爭聯 邦銀行帳戶,但斯時凱博國際公司之負責人尚非沈世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前揭主張被告分別提供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供詐欺集團使用以收取所騙取之金錢。嗣詐欺集團以投資詐騙手法詐欺伊,並以前開帳戶收取伊受騙所匯款之金額,致伊受有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11年8月5日聯邦銀行匯款 單、111年8月8日網路交易結果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 「金盈」APP之操作畫面截圖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9 頁至第76頁),且李翃瑋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判處「李翃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有該案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0頁)。另關於凱博國際公司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乙節,亦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明屬實,並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724、33574、338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記載翔實,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參(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6頁),且為凱博國際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3頁),復尚有聯邦銀行回函所附存摺存款明細表等 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36頁)。參以李翃瑋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前段規 定,亦應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綜合判斷,認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分別提供其名下之系爭彰化銀行帳戶、系爭聯邦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分別匯至被告等人之前述銀行帳戶內,並受有180萬元及120萬元之損害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此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又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亦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所分別明定。本件既已認定被告提供帳 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致使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將款項先後匯入所指定之被告帳戶,因而受有180萬元、120萬元之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依上述規定,原告自得請求李翃瑋給付180萬 元自111年8月9日起、凱博國際有限公司給付120萬元自111 年8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亦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既已准許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法律關係所為請求,則其依同法第179條規定,以選擇合併為同 一聲明請求部分(見本院卷第152頁),即無審酌之必要, 併此敘明。 七、原告及凱博國際公司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李翃瑋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雖主張本件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云云。惟參諸本件被告所觸(涉)犯之罪名乃係刑法第339條之罪,核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詐欺犯罪類型不同,是本件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111年8月5日 150萬元 銀行: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翃瑋 2 111年8月5日 120萬元 銀行:聯邦銀行北投簡易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凱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3 111年8月8日 15萬元 銀行: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翃瑋 4 111年8月9日 15萬元 銀行: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