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黃智光、葉佳憲
- 上訴人三互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恒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三互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光 被 上訴人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96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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