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謝婉毓
- 原告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反 訴原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反 訴被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提起反訴,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446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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