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 反訴原告
-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婉毓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以璇律師
- 反訴被告
-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vid Ghaemi
- 訴訟代理人
- 游嵥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冠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提起反訴,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446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