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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傅紫玲

反訴原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反訴被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提起反訴,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446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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