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謝婉毓
- 上訴人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被 上訴人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51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2萬2,894元) 1 利息 250萬元 113年3月2日 113年7月10日 (131/365) 5% 4萬4,863.01元 2 利息 5萬4,192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7月10日 (132/365) 5% 979.91元 3 利息 4萬12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7月10日 (107/365) 5% 588.13元 4 利息 30萬2,178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7月10日 (86/365) 5% 3,559.91元 5 利息 21萬750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7月10日 (67/365) 5% 1,934.28元 6 利息 11萬5,649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10日 (44/365) 5% 697.06元 小計 5萬2,622.3元 合計 327萬5,516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