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張李金葉
- 被上訴人
- 葉秀卿
葉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萬7,717元(計算式:主文第一項160,869元/㎡×40.49㎡+主文第二項179,954元/㎡×0.82㎡+主文第三項336,759元+主文第四項19,810元=7,017,717元,至主文第三、四項後段判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