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47號
- 原告
- 董哲宇
- 被告
- 元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