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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

上訴人
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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