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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陳冠睿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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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反訴原告
被告兼反訴原
即反訴原告
告法定代理人 項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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