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荃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紀華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吳明田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反訴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0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貳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另本件反訴原告係荃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項紀華僅係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反訴原告,上訴人誤列項紀華兼為上訴人,尚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