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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
    呂炳賢

  • 原告
    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賴思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4號 原 告 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炳賢 訴訟代理人 楊昀芯律師 被 告 賴思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萬5,2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自座落新北市○○區○○路0000號土地地下一層編號104 號停車位移除,並將該停車位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送達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2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停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至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又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鄰近地區之停車位近期交易價格為 245萬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地區之停車位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255元(本件為113年9月20日起訴,以舊法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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