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葉宏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宏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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