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秀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於113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裁定核定確定在案,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