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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紫能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秀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於113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裁定核定確定在案,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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