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
- 原告
-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黃玉麟
- 被告
- 陳斌揚
- 被告
- 陳承揚
- 被告
- 陳華宗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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